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

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463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二庆,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84324Y。

法定代表人:沈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南侧惠利学府春天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55082U。

法定代表人:郑仁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柱

审 判 员  徐国宏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予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