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463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二庆,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84324Y。
法定代表人:沈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南侧惠利学府春天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55082U。
法定代表人:郑仁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柱
审 判 员 徐国宏
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予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