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5479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道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男。
被告:淮南市恒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与朝阳西路交叉口南100米中环国际广场20楼2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08230505G。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恒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庞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