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纬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332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货款655759.8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及车辆已被亳州市人民法院首轮且已抵押给第三人,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