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5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7幢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香树湾新都商城A幢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15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61万元的财产。现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沪0118民初2158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判令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2,135,53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35,53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就本案申请执行。
另,(2022)沪0118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判令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计230万元,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案申请执行后本院立为(2023)沪0118执2803号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该案执行标的额230万元与本案判决义务相抵销,将申请执行标的额变更为13,731.29元。
综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判决义务,故其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1万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