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21581号 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7幢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香树湾新都商城A幢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罗纳公司”)与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第三人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司申请,本院对极点公司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21年12月16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维罗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极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港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本案于2022年3月22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维罗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极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港隆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罗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极点公司支付维罗纳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09,2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审理中,维罗纳公司变更上述第1项诉请金额为2,219,535.50元,变更第2项诉请起算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30日,维罗纳公司、极点公司就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维罗纳公司负责Moxy酒店1-10层装修等,签约价格为17万元/间(暂定总价2,856万元,实际总价根据房间数调整,单间价格不变),合同价格形式为全包价格。后双方经过协商,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方部分装饰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2020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为1,550万元;该协议同时约定了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另,维罗纳公司、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情况说明,约定港隆公司与极点公司就硬装部分签订合同并备案。上述协议签订后,维罗纳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了部分增项,实际产生工程价款共计24,153,535.50元,具体组成如下:补充协议造价1,550万元,加上(2-9层)增加造价金额为5,460,000元、十楼装修室内汇总造价2,108,527元、户外施工项目50,000元、2021年4月增加项目280,324.50元,以及维罗纳公司代极点公司购买床垫款325,000元、酒店电话交换机采购款165,684元、健身器材84,000元及10楼空调款180,000元。扣除港隆公司硬装部分工程款4,100,000元后,维罗纳公司承接的软装部分总工程款金额为20,053,535.50元。维罗纳公司已经预付健身器材款84,000元,但是极点公司拒绝接受,故健身器材至今还未交付极点公司。南京维罗纳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撤场,极点公司已于2021年6月9日实际使用装修场地开业经营,但极点公司已支付维罗纳公司工程款为17,444,000元,尚有2,609,535.50元工程款项未支付,其中质保金780,000元,一笔390,000元应于2021年11月支付,另一笔390,000元应于2022年11月支付,第二笔尚未到期,故本案中暂不主张,故到期应付工程款为2,219,535.50元。 被告极点公司辩称,不同意维罗纳公司的诉请。首先,维罗纳公司是总包,港隆公司是硬装分包,应当是维罗纳公司和极点公司进行结算后,再由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进行结算,不应由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之间进行结算。其次,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维罗纳公司曾自认过要扣款2,313,000元、软装质保金1,048,000元和硬装部分质保金205,000元,且84,000元健身器材并未交付极点公司,因此总工程款24,069,535.50元,扣减上述2,313,000元、1,048,000元、205,000元,再扣减极点公司已付工程款19,694,000元,剩余809,535.50元未付,此款极点公司愿意支付。若维罗纳公司不确认上述3项扣款的话,极点公司将向维罗纳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的惩罚***修费,且在本诉中坚持主张扣除维罗纳公司自认的1,048,000元和205,000元质保金,因为不需要维罗纳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所以极点公司不再支付。极点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正式接收工程。 极点公司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维罗纳公司施工质量存在消防工程、空调系统、墙面开裂、渗水等严重质量问题,极点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且维罗纳公司未按情况说明要求提交进度款的分配书面文件,并擅自退场,至今未向极点公司提交工程相关竣工资料,更未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因此极点公司付款的条件未成就。 第三人港隆公司述称:港隆公司是与极点公司单独签订硬装部分的合同,和维罗纳公司之间不存在分包协议。港隆公司承建的范围是砌墙200万元、木工80万元、拆墙60万元、前期的临时水电和1-9楼的基础水电40万元、利润30万元,合计410万元。港隆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极点公司应全额支付港隆公司工程款。极点公司已付225万元,**185万元未付给港隆公司,港隆公司不同意扣款231万元。港隆公司代理人对维罗纳公司提出的决算协议不清楚,至于维罗纳公司向极点公司主张的费用与港隆公司无关,港隆公司会自行向极点公司主张钱款。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0日,维罗纳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极点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极点公司将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维罗纳公司施工,具体承包范围为Moxy酒店1-10层装修、地下一层员工餐厅、办公室、休息区等员工区域(约80平米)以及公共区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合同全包价格为2,856万元,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后因2020年新冠疫情等原因,维罗纳公司和极点公司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商定采取承包方部分装饰包工包料方式,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客房内部分在2020年9月30日结束);工程内容包括(1)2-9层室内水电装修及拆除土建工程(详见发包方确认清单内容),1-10层及地下员工区的空调及消防工程;(2)1层、10层、地下员工区的墙体拆除及砌筑粉刷工程;(3)本合同价款为一次性包干价,价格含上述所有内容及社会意外保险等(详见发包方确认清单内容)。工程造价为1,550万元,发包方现已支付8,944,000元,剩余6,556,000元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200万元,于2020年10月25日支付100万元,于工程验收合格支付776,000元,工程为尾款为保修期两年,每年支付39万元(2021年11月及2022年11月)。分包方(空调、土建、消防)工程款由承包方结算、支付,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不得无故克扣、截留等。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质保金),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包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方可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承包方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保修义务的,到期后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该协议另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2020年7月1日,极点公司(发包人)与港隆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专项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38号,工程内容:拆除,墙体砌筑项目,防水项目,水电项目,机电布线项目,吊顶项目,地面地板,瓷砖铺贴项目等,工程承包范围:Moxy酒店1-10层装修,地下一层员工餐厅,办公室,休息区等员工区域(约80平米),以及公共区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7月5日(正式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10月15日。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遵守发包人与国际酒店许可公司签订的所有涉及该工程的相关合同条款,并保证满足万豪对于酒店验收标准及开业要求等;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410万元,固定全包价格。 2020年12月10日,极点公司(发包方)、维罗纳公司(总承包方)与港隆公司(分包方)共同签署《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相关情况说明》,指出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由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建总承包。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已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中包含酒店硬装和软装两部分,总承包方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专项施工(硬装工程部分)分包给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软装部分则另由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软装施工承包合同,为便于上述合同的履行,现相关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共识:一、本工程项目以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硬装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合同备案、项目报监;二、上述硬装施工承包合同、软装施工承包合同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应部分的分解,两合同的价款均已包含在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已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之中,且与该总包合同总价款相符;三、软装部分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总承包方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硬装部分合同价款由发包方向分包方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六、总承包方负有对分包方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与分包方在硬装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合同中总承包方、分包方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发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均由总承包方、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等。 除上述合同内工程项目外,其他增项为:上海虹桥Moxy酒店室内2-9层装修增项目(含原来十楼已完成部分水电报价、十楼厨房装修及水电等)造价金额为5,460,000元,十楼装修室内汇总造价为2,108,527元(含水电安装部分),系争工程户外施工项目50,000元、2021年4月增加项目280,324.50元(含部分水电项目施工),以及维罗纳公司代极点公司购买床垫款325,000元、酒店电话交换机采购全款165,684元、健身器材84,000元及10楼空调款180,000元,其中84,000元的健身器材未交付。 维罗纳公司于2019年10月份开工,于2021年5月底完工,于2021年6月初撤场。极点公司已支付维罗纳公司工程款17,444,000元(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公司支付工程款225万元(自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28日止)。 另查明:维罗纳公司曾拟定《关于与终结决算协议》,其中极点公司为甲方,维罗纳公司为乙方,港隆公司为丙方,主要内容为: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了《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竣工约定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总工程造价为固定全包价格2,096万元,包含客房部分1,550万元,和增补价格为546万元,总工程造价双方已经确认,现已支付其17,444,000元。甲方与丙方于2020年7月5日签订了《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专项施工工程》,竣工约定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其中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全包价格410万元,双方已经确认。甲方已支付丙方225万元。由于乙方与丙方自身能力不足,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工期延误等,例如空调严重漏水,消防系统故障,墙体开裂,卫生间瓷砖脱落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甲方声誉和商业营运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经过三方友好协商,甲方扣除乙方和丙方的工程进度款2,313,000元。同时甲方不认为乙方与丙方继续有能力为甲方解决后续质保维修,经三方友好协商,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扣除乙方的质保金1,048,000元,以及扣除丙方的质保金205,000元综上,三方确认最终决算总价为21,494,000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和丙方19,694,000元,剩余甲方应支付乙方和丙方的总金额为180万元。乙方与丙方承诺保证但不限于不拖欠供应商和民工工资等,若产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涉,乙方与丙方承担一切责任。该份协议上只有维罗纳公司签字**,甲方和丙方均未签字或**。 再查明:因极点公司认为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极点公司已另案起诉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立为(2022)沪0118民初1666号案件,该案现在审理中。 以上查明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维罗纳公司、极点公司及港隆公司的陈述,维罗纳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确认单、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联络单、转账记录,极点公司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情况说明、终结决算协议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的关系是否总分包关系。2.港隆公司的装修款是否应在本案中结算。 维罗纳公司认为:1.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分别就软装和硬装与极点公司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维罗纳公司与港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分包关系,也未签订过分包合同。维罗纳公司无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港隆公司确实提供了现场人员施工跟维罗纳公司合作,但港隆公司是和极点公司单独签订了硬装部分的合同,且进行了备案,应当由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自行进行结算。港隆公司硬装部分总的工程款410万元工程款与维罗纳公司无关,应由港隆公司自行向极点公司主张;若法院最终认定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关系,则因港隆公司不同意一并处理,故维罗纳公司只主张自己一方的工程款。极点公司已支付给港隆公司的225万元与维罗纳公司无关。 2.维罗纳公司工程完工后撤场,极点公司不愿继续支付工程款。维罗纳公司拟定终结决算协议,只是为了尽早拿到剩余款项,但关于扣款需要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共同承担,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均未同意,故该协议未成立并生效。决算协议出具之后,系争工程又产生十楼的增项,所以该份协议也非最终决算协议。关于工程质量和维修问题,既然极点公司已另案主张,维罗纳公司在另案中发表意见。若调解,维罗纳公司愿意扣除80万元作为补偿极点公司的维修费损失。 极点公司认为:1.维罗纳公司不具备本案系争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维罗纳公司与极点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法报监备案,但维罗纳公司是万豪酒店品牌授权方指定的施工单位,极点公司出于无奈只能接受,极点公司与维罗纳公司及港隆公司均不相识,港隆公司系由维罗纳公司找来合作,用于合同备案。从合同签订时间来看,极点公司与港隆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7月5日,而维罗纳公司、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三方出具情况说明的时间是在2020年12月10日,且后两份合同中均明确了极点公司、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的身份依次为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从合同内容来看,《建设合同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及其相关附件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包含港隆公司水电装修、拆除土建、墙体砌筑粉刷等施工内容,且维罗纳公司提供的增项及报价单据中也涉及水电及土建等施工内容。维罗纳公司自行拟定的决算协议中也指出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可以直接证明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的关系。 2.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非合同相对人,极点公司只愿意和维罗纳公司进行结算,不愿意和港隆公司进行结算。在维罗纳公司和极点公司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对结算进行约定,分包方的工程款应由承包方进行结算。虽然三方出具情况说明中第三条载明硬装部分合同价款由极点公司***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只是因为硬装部分农民工较多,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极点公司直接***公司支付,但不能因此说明极点公司直接和港隆公司进行结算。至于具体结算情况,健身器材确实未交付极点公司,是因为维罗纳公司未送至极点公司,现极点公司已经自行购买,不需要维罗纳公司再进行交付。极点公司对维罗纳公司主张补充协议项下及各个增项、代付款金额项目无异议,但总工程款20,053,535.50元应加上港隆公司工程款410万元及扣减健身器材设备84,000元,即总工程款为24,069,535.50元。极点公司已支付维罗纳公司17,444,000元及港隆公司2,250,000元合计19,694,000元,依据维罗纳公司出具的决算协议上三项自愿扣减金额,极点公司只同意支付维罗纳公司80万元。 港隆公司认为:港隆公司是维罗纳公司介绍参与系争工程装修的,港隆公司有装饰装修资质。不确认跟维罗纳公司存在分包关系,港隆公司和极点公司存在承发包关系。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为了报备,是实际履行的,是和极点公司直接结算的。至于维罗纳公司和极点公司之间的合同金额及增项金额,与港隆公司无关。关于维罗纳公司所提决算协议,港隆公司并未签章认可。关于系争工程质量和维修问题,港隆公司在另案中发表意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本案维罗纳公司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极点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三方签订的情况说明中涉及维罗纳公司装修部分无效。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与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对独立,应为合法有效。 虽然系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极点公司现已于2021年6月9日投入使用,可视为竣工验收,极点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从合同效力看,维罗纳公司和极点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无效,而港隆公司与极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从合同范围看,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分别提供软装部分和硬装部分的装修施工,分工明确,价格也各自明确;最后,三方签订的情况说明约定极点公司应分别支付维罗纳公司软装部分工程款和港隆公司硬装部分工程款,实际履行中极点公司也分别向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本院确认极点公司与维罗纳公司、港隆公司分别就软装部分和硬装部分成立施工合同关系,应分别结算和支付。 退一步讲,即使维罗纳公司与港隆公司系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关系,现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也同意由港隆公司另行向极点公司主张硬装部分剩余工程款,双方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极点公司。 故对维罗纳公司和港隆公司主张本案工程款不应包含港隆公司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极点公司主张将港隆公司施工部分价款在本案中一并结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健身器材尚未交付,故维罗纳公司诉请金额中需扣减相应的84,000元,本案应付款金额应为2,135,535.50元。至于极点公司述称维罗纳公司因质量维修等问题同意扣减相应的钱款,因该协议仅是维罗纳公司单方拟定,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并未确认,且因房屋质量及维修问题,极点公司已另案起诉主***费,故本院对极点公司主张扣减的质保金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维罗纳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港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2,135,535.50元; 二、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135,53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6.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29,556.30元,由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2元,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88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