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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581号之一 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7幢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香树湾新都商城A幢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