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

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16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7幢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香树湾新都商城A幢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点公司”)与被告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极点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两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审理中,港隆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于2022年3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极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静、港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极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公司赔偿极点公司消防、空调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168,000元;二、要求***公司和港隆公司共同赔偿极点公司墙体开裂、渗水及墙地砖修补等维修产生的费用352,486元;三、要求***公司支付极点公司工期延误赔偿金4,960,000元(按照每天2万元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共计248天)。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30日,极点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5款约定“由***公司承包极点公司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的全部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856万元,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合同第三部分(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3.2款约定“承包人对分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7.5条第二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罚款约定”、第7.8款约定“延误工期的惩罚为20,000元/天”;第13.2.2款约定“承包人按约定工期移交工程,未按时移交工程,违约金为20,000元/天”,第16.2款约定“因承包人违反建设领域资质管理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且不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惩罚金、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发包人支出的其他费用。”港隆公司为***公司硬装项目的分包人。合同履行中,极点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工程总价款变更为1,550万元一次性包干价,工程项目为2-9楼水电装修及拆除土建工程,1-10层及地下员工区的空调及消防工程,1层、10层、地下工区的墙体拆除及砌筑粉刷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客房内部分为2020年9月30日结束)。2020年12月20日,极点公司与***公司、港隆公司签订《情况说明》一份,再次明确了***公司系工程总包,港隆公司为硬装部分分包人,该说明第六条约定“总承包方在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与分包方在硬装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和港隆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了大量质量问题,作为工程总包的***公司在向极点公司出具的《终结决算协议》中确认了“由于乙方、丙方自身能力不足,监管不力,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工期延误等;例如空调严重漏水、消防系统故障、墙体开裂及卫生间出现严重问题。这都对甲方声誉和商业运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自认扣除进度款231.30万元、扣除保证金104.80万元、20.50万元。极点公司因维修、完成被告未完成的工程、工期延误导致酒店迟迟不能开业等原因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综上所述,极点公司认为***公司和港隆公司施工质量、工期延误及由此给极点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均客观存在,***公司和港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合法有据。现极点公司与***公司和港隆公司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极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1.***公司施工质量合格,极点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无合理依据。***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撤场后,一直积极履行施工过程中的维修事项至2021年7月,而2021年6月9日极点公司经营的酒店正常开业,也说明极点公司对主体工程施工的认可。空调和消防工程是***公司做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做的墙体也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港隆公司做的墙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对港隆公司的承包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极点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存在虚假情况。关于极点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公司不认可极点公司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且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明显不合常理,极点公司也无相应的租金凭证,无法反映真实的履行情况。此外,关于工人工资,极点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至于营业损失,无法律依据。 2.***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极点公司索要工期延误的赔偿金无合理依据。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极点公司一直在修改图纸,无法确认图纸,不存在***公司延误的情形,且极点公司主张的赔偿金严重过高,实属恶意诉讼。 3.***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港隆公司与极点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并付款,***公司对港隆公司无任何管控的权利,与港隆公司也无合同条款的约束,港隆公司的装修工程价款并未支付至***公司,港隆公司的装修成果也并非***公司享有,故极点公司要求***公司对港隆公司的装修承担连带责任,极其不合理。 港隆公司辩称:1.极点公司诉请中提及墙体开裂渗水,港隆公司未看到有关任何渗水和墙体开裂的材料,只是漆面开裂,但是墙体的刷漆和批腻子并非港隆公司的施工范围。此外,关于墙壁砖修补,港隆公司也未看到任何证据材料,故港隆公司对以上两项维修费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极点公司主张的误工损失参考的是合同违约金标准,只不过换个称谓而已,且主张的损失标准过高,极点公司应就其损失进行举证。 港隆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极点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185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日,港隆公司(作为承包人)和极点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410万元,该合同与极点公司和***公司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均为Moxy酒店1-10层装修,地下一层员工餐厅,办公室,休息区等员工区域(约80平米),以及公共区域。之后在《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相关情况说明》中,极点公司认可港隆公司为分包人,同时约定硬装部分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极点公司)向分包方港隆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港隆公司进行了拆除、砌筑、前期水电预埋和1-9楼的木工等工程。港隆公司是系争工程上述部分的施工人,工程发包方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港隆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内容,系争工程现已交付使用并投入正常经营,而极点公司仅支付港隆公司225万元,尚有约185万元未支付。 极点公司针对上述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港隆公司反诉诉请。***公司和港隆公司系总包与分包关系,极点公司与港隆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在极点公司和***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增项等中均包含港隆公司的施工内容、价款,且在三方订立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公司是总包方,港隆公司是硬装分包方。2020年7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全是出于报监备案需要,并非出于实际履行目的,事实上双方除签订合同外,并无工程量、报价等约定,也无施工图纸资料的提供与交接。极点公司根据***公司、港隆公司对进度款的分配意见***公司支付。极点公司向分包人港隆公司付款是出于防止总包方克扣分包人工程款,导致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现象的出现。据极点公司所知,***公司与港隆公司有分包合同,港隆公司可向***公司主张工程款。 ***公司针对上述反诉请求述称:同意港隆公司的诉讼请求,港隆公司和极点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支付款项。***公司在另案主张工程款时也已把410万元剔除,港隆公司主张工程款与***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30日,极点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极点公司将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具体承包范围为Moxy酒店1-10层装修、地下一层员工餐厅、办公室、休息区等员工区域(约80平米)以及公共区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0月12日(正式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5月28日。合同全包价格为2,856万元;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遵守发包人与国际酒店许可公司签订的所有涉及该工程的相关合同条款,并保证满足万豪对于酒店验收标准及开业要求(详情请参照附件1,2,3,4,5)。 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约定: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该合同第三部分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3.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设计,智能化、空调、消防、家具等。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分包人有管理职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7.5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总工期可以顺延: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2.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罚款。3.因不可抗力耽误工期的,工期顺延。7.8提前竣工的奖励与延误工期的惩罚:延误工期的惩罚:20,000元/天。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特别约定: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0元/天。16.2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2)因承包人违反建设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且不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要求赔偿如下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惩罚金、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发包人与万豪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违约损失、发包人支出的其他费用,上述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该合同附件2为工程质量保修书,另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后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极点公司和***公司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商定采取承包方部分装饰包工包料方式,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客房内部分在2020年9月30日结束);工程项目内容包括(1)2-9层室内水电装修及拆除土建工程(详见发包方确认清单内容),1-10层及地下员工区的空调及消防工程;(2)1层、10层、地下员工区的墙体拆除及砌筑粉刷工程;(3)本合同价款为一次性包干价,价格含上述所有内容及社会意外保险等(详见发包方确认清单内容)。工程造价为15,500,000元,发包方现已支付894.4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如下: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70万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135.60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32万元,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110.80万元;于2020年6月12日支付13万元;于2020年6月24日支付300万元,于2020年7月24日支付33万元,于2020年8月11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8月21日支付100万元),剩余655.60万元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支付200万元,于2020年10月25日支付100万元,于工程验收合格支付77.60万元,工程尾款为保修期两年,每年支付39万元(2021年11月及2022年11月)。分包方(空调、土建、消防)工程款由承包方结算、支付,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不得无故克扣、截留等。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质保金),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包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方可从质保金中扣除。承包***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承包方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保修义务的,到期后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该协议另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2020年7月1日,极点公司(发包人)与港隆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专项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38号,工程内容:拆除,墙体砌筑项目,防水项目,水电项目,机电布线项目,吊顶项目,地面地板,瓷砖铺贴项目等,工程承包范围:Moxy酒店1-10层装修,地下一层员工餐厅,办公室,休息区等员工区域(约80平米),以及公共区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7月5日(正式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10月15日。工程质量符合: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遵守发包人与国际酒店许可公司签订的所有涉及该工程的相关合同条款,并保证满足万豪对于酒店验收标准及开业要求等;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410万元,固定全包价格。 2020年12月10日,极点公司(发包方)、***公司(总承包方)与港隆公司(分包方)共同签署《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相关情况说明》,指出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由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建总承包。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已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中包含酒店硬装和软装两部分,总承包方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专项施工(硬装工程部分)分包给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软装部分则另由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软装施工承包合同,为便于上述合同的履行,现相关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共识:一、本工程项目以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与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硬装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合同备案、项目报监;二、上述硬装施工承包合同、软装施工承包合同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应部分的分解,两合同的价款均已包含在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已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之中,且与该总包合同总价款相符;三、软装部分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总承包方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硬装部分合同价款由发包方向分包方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六、总承包方负有对分包方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与分包方在硬装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合同中总承包方、分包方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发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均由总承包方、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等。 除上述合同内工程项目外,其他增项为:上海虹桥Moxy酒店室内2-9层装修增项目(含原来十楼已完成部分水电报价、十楼厨房装修及水电等)造价金额为5,460,000元,十楼装修室内汇总造价为2,108,527元(含水电安装部分),系争工程户外施工项目50,000元、2021年4月增加项目280,324.50元(含部分水电项目施工),以及***公司代极点公司购买床垫款325,000元、酒店电话交换机采购全款165,684元、健身器材84,000元及10楼空调款180,000元,其中84,000元的健身器材未交付。 2020年12月3日,系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公司于2019年10月份开工,于2021年5月底完工,于2021年6月初撤场。系争酒店于2021年6月9日开业。极点公司已支付***公司工程款17,444,000元(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公司支付工程款225万元(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另查明,2021年5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初步意见书》,指出系争工程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1.消防水泵房喷淋泵图纸要求流量需满足45L/s,现场喷淋泵额定流量为35L/s,现场喷淋采用快速响应喷头,请复核原喷淋泵能否满足要求。承诺2021年5月28日整改完毕;2.湿式报警阀试水时,水泵未起泵,水利警铃未响应,消火栓及喷淋水泵未配备相应的稳压泵。承诺2021年5月20日整改完毕;3.一层南侧电梯厅疏散门未按图施工,并复核该处防火卷帘的必要性。承诺2021年5月25日整改完毕;4.二至九层水管井应按图安装丙级防火门。承诺2021年5月25日整改完毕;5.五至九层审图变更为自然排烟,排烟窗未整改。承诺2021年5月20日整改完毕;6.十层平面布局与原设计图纸不符,应进行相应的设计变更,并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承诺2021年6月1日整改完毕。 2021年8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指令单》,指出系争工程十层在进行消防验收时仍存在问题:1.建筑平面图中应明确消防救援窗位置,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2.消防水泵房应设置防水淹措施;3.十层自然排烟窗未按图施工;4.十层48人就餐区施工图2个感烟探测器,现场1个;储藏间施工图1个感烟探测器,现场0个;20人包房备餐间施工图1个感烟探测器,现场0个;厨房烹饪间施工图2个感温探测器、2个感烟探测器,现场1个感温探测器,0个感烟探测器;二次更衣间施工图1个感烟探测器,现场0个;5.十层14人包房施工图9个喷淋,现场7个;储藏间施工图1个喷淋,现场0个;6.消防配电线应按规范进行敷设。要求极点公司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自查,合格后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复查核实。 再查明,极点公司曾拟定《关于〈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与〈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专项施工合同〉终结决算协议》,其中极点公司为甲方,***公司为乙方,港隆公司为丙方,主要内容为: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了《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竣工约定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总工程造价为固定全包价格2,096万元,包含客房部分1,550万元,和增补价格为546万元,总工程造价双方已经确认,现已支付其1,744.40万元。甲方与丙方于2020年7月5日签订了《上海西虹桥Moxy酒店装修专项施工工程》,竣工约定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其中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全包价格410万元,双方已经确认。甲方已支付丙方225万元。由于乙方与丙方自身能力不足,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工期延误等,例如空调严重漏水,消防系统故障,墙体开裂,卫生间瓷砖脱落等严重问题,这都对甲方声誉和商业营运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经过三方友好协商,甲方扣除乙方和丙方的工程进度款231.30万元。同时甲方不认为乙方与丙方继续有能力为甲方解决后续质保维修,经三方友好协商,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扣除乙方的质保金104.80万元,以及扣除丙方的质保金20.50万元,综上,三方确认最终决算总价为2,149.40万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和丙方1,969.40万元,剩余甲方应支付乙方和丙方的总金额为180万元。乙方与丙方承诺保证但不限于不拖欠供应商和民工工资等,若产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涉,乙方与丙方承担一切责任。该份协议上只有***公司签章,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均未签字或**。 以上查明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极点公司、***公司及港隆公司的陈述,极点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补充协议、汇总表、报价单、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初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指令单、终结决算协议,***公司提供的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港隆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转账凭证、发票,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三方是否存在发包、总包、分包关系。二、是否存在工期延期及相应责任如何承担。三、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如何承担。 极点公司认为:一、三方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公司是总包,港隆公司是分包。《终结结算协议》是***公司拟好交给极点公司的,***公司作为总包,代表***公司和港隆公司的意思。即使合同因承包方无资质而无效,也不影响发包方向承包方要求工期延误惩罚金及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等费用。 二、关于工期延误,***公司《终结结算协议》中已自认。***公司早在2019年11月份已经按照原总包合同进场施工,此项补充协议中已支付工程款时间可予以证明,只是后来由于疫情影响,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2020年3月15日开工,这个时候当地政府已允许开工,极点公司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工期的影响,对工期延误作出了让步,扣除了疫情对工期的影响。 虽然在2019年9月30日合同中出现过以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开工日的条款,但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作出了变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开工日以实际进场施工为开工日期,只有当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时才可结合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认定开工日期。本案中既有开工日合同约定又有进度款支付时间、***公司的情况说明等相印证,足以认定;两被告主张以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时间为开工日,无事实法律依据。 关于增项变更,增加的都是零星工程,非关键线路、非关键部位,合理施工并不影响工期。有些增量、变更只是增加了工程价款,并不延误工期,比如变更吧台的高低、线路的粗细等,又比如把十楼客房变成餐厅,反而缩短工期。《补充协议》第5条工程变更条款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增减费用为由延误工期。另,根据极点公司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约定: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的,承包人应在14日内申请顺延工期,但***公司从未提出过申请,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不产生顺延工期的效力。***公司延误的工期248天,而双方约定的工期不足200天,即使发生顺延也不可能顺延248***,可见***公司工期延误非常严重,***公司不具装修资质、专业度不够、施工工序混乱、管理能力低下是主要原因,完全是***公司的过错造成;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工期顺延、不承担责任。***公司撤场当时明确表示他们没能力做下去了。 依据合同约定,不管合同效力如何,***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赔偿,且***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承包系争项目,应承担主要责任,极点公司只是对资质疏于审查,应承担次要责任。极点公司主张的工期损失赔偿主要表现在因工期延误迟迟不能开业极点公司需支付租金,员工培训后不能上岗需支付员工工资、以及不能按期营业的营业损失,极点公司每天租金就高达3.8万元,故每天2万元的赔偿并不能弥补极点公司全部损失。关于租赁损失,极点公司现在无租金付款凭证,因为疫情影响,极点公司经营的酒店经营困难,付不出租金,但对方公司已经发函催交好几次,后续可能还会引发诉讼。 三、关于质量问题维修费 系争工程软装部分,一部分是***公司做的,一部分是极点公司采购施工的,极点公司和案外人未签订过装修合同。空调和消防是***公司的施工部分,由***公司承担责任;墙体渗水和墙壁砖修补是两个被告共同的施工范围等,***公司和港隆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作为工程总包的***公司在单方出具的《终结结算协议》中自认存在消防、空调、墙面等质量问题,极点公司认为该终结结算协议由工程总包**出具,具有结算申请报告及质量报告的双重性质,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采纳。系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极点公司接收了之后是边维修边营业,如果等下去,极点公司损失会越来越大。虽然港隆公司提供的网页载明酒店于2021年6月3日开业,但极点公司实际于2021年6月9日接受工程,***公司在另案中也确认了。极点公司的维修损失客观存在,若无质量问题,***公司不可能在结算协议中自愿承担200多万元的维修损失及自愿扣除100多万质保金。 对此极点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极点公司和案外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85万元)、《消防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2021年8月1日《施工投标报价》、工程款发票(824,500元)、银行回单(824,500元),证明极点公司为使消防工程通过验收,花费824,500元。 ***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是极点公司与第三方所签,关于合同形成的过程***公司不知情,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且合同中无签订日期,也无第三方联系方式。(2)关于付款,按照《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第4条约定,工程付款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而极点公司提供的发票开票日期都是在2022年1月4日,且根据银行转账回单所示极点公司824,500元实时转账的记账日期为2022年1月5日,上述时间均在***公司起诉之后,显然该证据是极点公司为了应诉后补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客观性。(3)极点公司自主更换部分离心式风机,系极点公司自主选择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费用;极点公司并未要求***公司提供4台通风机,不属于***公司的报价范围;在投标报价中,有的不属于1-10楼的消防报价;有的品牌方会提供维修,而本案中的报价远高于市场价;有的拆除重做的项目,并无报价,不合常理;有的项目所用钢管甚多,也超乎常理,由此可见,极点公司在该证据中价格和数量均存在明显虚假。实际上,极点公司已于2021年6月开始营业,说明消防工程并不存在大的问题。 港隆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亦不予认可,同***公司上述理由(1)(2)外,港隆公司还认为施工质量不合格应当请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单凭一份聘请第三方施工的合同无法证明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无法达到极点公司的证明目的。即使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范围也非港隆公司施工范围,港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终结决算协议》自认已经扣除工程进度款和质保金,扣除原因包括“消防系统故障”,因此对于该笔款项不能重复扣除。 2.2021年7月5日极点公司和上海理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空调维修合同》《结算单》、工程款发票、银行转账回单,证明极点公司空调等通风系统维修增补花费318,000元,加装排风管及变更风管材料。 ***公司该组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1)《空调维修合同》是极点公司与第三方所签,合同形成的过程***公司不知情,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结算单》备注部分所载存在的问题,无法与极点公司提供的质量问题照片一一对应,不具有真实性。(2)合同价款为318,000元,而银行回单和发票显示极点公司支付的价款仅为260,000元,故该合同实际交易金额最多为260,000元。该份维修合同根据维修进度分期付款,而根据银行转账回单显示极点公司一次性实时转账260,000元,且转账日期也是2022年1月5日,在极点公司起诉之后,显然该证据是极点公司为了应诉后补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客观性。(3)证据中的维修体量与实际相较过大,10楼增加的排风机不属于***公司的施工范围。经过核对,原图纸中不存在排风机,***公司曾经提醒极点公司要装排风机,这是甲供材料,不涉及鉴定。空调供应商提供三包维修,极点公司可以找供应商要求维修,另行委托其他公司维修不合理,故***公司对该费用不予认可。 港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同***公司上述理由(1)(2)外,还认为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由专门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仅凭借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即使假设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范围也非港隆公司施工范围,港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2021年7月3日极点公司和案外人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及十楼餐厅维修合同》《预算表》、工程款发票、银行转账回单,证明极点公司支出酒店及十楼餐厅墙体开裂和渗水修补、卫生间墙地砖修补、开关面板更换的维修费用316,900元。 ***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1)《酒店及十楼餐厅维修合同》是极点公司与案外第三方所签,合同形成的过程被告不知情,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合同只有乙方**,极点公司未**,无法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2)《预算表》中的报价严重不合理,整个酒店共计房间120多间,但据其预算表中,有103间的卫生间墙砖要修补,120间的墙顶面涂料有问题,53间卫生间下水管漏水,86间的插座开关面板更换,在这种情况下,极点公司在2021年6月份不可能营业。且该证据中的维修项目体量过大,项目报价严重超出市场价格,甲供材料(插座开关面板)被计算在内。墙体开裂导致墙面开裂的话,则应由港隆公司负责,与***公司无关。***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瑕疵如墙面裂纹应已维修,撤场时不存在质量问题。(3)《预算表》中的业主(上***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上海美凌装饰有限公司)名称均与合同、发票不一致。(4)极点公司的维修款转账日期与开票日期分别是极点公司起诉后的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4日,极点公司的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显然该证据是极点公司为了应诉后补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客观性。 港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同***公司上述理由(1)(3)(4)外,其还认为《预算表》所载存在的问题,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与拍摄照片无法一一对应,不具有真实性,且无法得知问题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修期范围内,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由专门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仅凭借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即使该预算表为真,则维修内容均为墙面的修补,与墙体质量无关,也即与港隆公司的施工无关。 4.2021年5-8月维修费用发票(37,386元)及相应银行转账回单(35,936元),证明极点公司自行维修所需工具费。 ***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1)该份证据的形成过程***公司并不知情,无从确认证据的真实性。(2)极点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16日购买工程工具、工程物料,而此时***公司正在履行维修义务,该部分费用与***公司无关。(3)该组证据只能证明极点公司购买工具并支付价款,无法证明所购买的工具是用***,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且维修工具并非一次性消耗品,物业的工程部作为日常维护、维修的部门,完全有可能是采购工具用于常规维护使用。 港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同***公司上述理由(1)(3)外,其还认为维修的前提是***公司、港隆公司负责的工程存在问题,极点公司并未指出工程具体哪些部位存在问题,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是否事先通知过***公司和港隆公司进行维修。 5.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维修施工的部分照片,证明系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 ***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所有图片需提供电子载体,便于核实图片拍摄的时间、地点,否则***公司均不予认可,图片中所显示的问题可能为***公司尚在施工过程中的图片。所有图片都只有局部,均无法证明是在MOXY酒店内部拍摄,无法证明拍摄具体地点在酒店几层、几零几房间,因此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2)关于第1-9**片,极点公司称涉及区域为消防水泵房、酒店十楼、酒店三楼、湿式报警阀房、监控室,然而极点公司提供的图片只是对局部进行了拍摄,从图片本身看不出是哪里故障、出了什么故障,也无法证明施工主体是哪个公司,因此不具有关联性。关于没有任何备注的第10-18**片,同样没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故障原因和施工情况,无从得知存在何种故障,是否处于保修范围内,无法证明施工主体是谁,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其余照片,除上述所有图片都存在的问题之外,图片显示出的墙面开裂问题属于港隆公司的施工范围和保修范围。关于《12月安全检查》,如果是公司出具的安全检查,应当加盖公章、由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部门签字或**。该份“检查”没有检查主体、检查时间、具体问题地点的详细说明记录,只有几张没有任何备注和说明的照片。酒店一层大堂墙面、天花板粉刷脱落照片与该证据属于重复举证。 港隆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理由大致同***公司外,其还认为对所有图片的拍摄时间不予认可。拍摄时间是极点公司自行标注的,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是拍摄时间。极点公司自认曾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现场已经有所改变,因此不能确定拍摄时点现场存在的问题是否由于港隆公司的原因,是否属于港隆公司的维修范围。如极点公司在图片中备注:为“墙面开裂”的图片只能显示漆面开裂,而不是墙体开裂,港隆公司负责砌筑,漆面开裂是涂料粉刷并不属于港隆公司的施工范围。 6.2019年6月15日极点公司与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租金催款函》(内容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极点公司催讨租金2020年7月至同年12月房租6,726,105元),证明极点公司的租金损失。极点公司和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关联性。 ***公司对租赁合同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份合同系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和极点公司(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据了解,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由极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运营,公章也由极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故***公司不认可该份合同真实性。该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明显不合理,加之极点公司亦未提交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合同真实的履行情况,实际支付租金标准为多少,故无法通过该租赁合同证明损失。租金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只有其1/5。对催款函三性均不予认可。2020年12月3日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在此之前产生的租金费用,即便有也不应当视为***公司带来的损失,且租金费用尚未实际产生,更证实了租赁合同造假。 港隆公司对租赁合同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极点公司提交的这份合同并不完整,合同的五个附件均未提交,故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附件中包含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重要内容,不出示该些权利证明仅凭一个合同无法证明甲方是系争场地合法、有权的出租主体。(2)极点公司没有提交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合同真实的履行情况,实际支付租金标准为多少。(3)合同约定有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故6个月内极点公司无需支付租金,没有租金损失,且不能排除疫情期间是否有延长免租期的情形。(4)租赁合同系2019年签订,而产权证取得时间为2021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不是系争房屋产权人,合同应为无效。对催款函不予认可,函上的租金总额远远小于租赁合同每月租金的金额之加总,反而证明租赁合同真实性存疑,此外该证据恰能够证明极点公司自2020年7月起就没有支付租金,没有损失发生。 审理中,***公司认为:一、关于三方关系,虽然极点公司和***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不代表***公司就是总承包,事实上极点公司就本案施工内容签订了多份合同。***公司和港隆公司之间不是总包与分包关系,因此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公司对三方签订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不能反映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极点公司表示不签情况说明便不付工程款,***公司只得签署,情况说明约定***公司对港隆公司进行管理,但实际上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单独结算,***公司对港隆公司没有任何管控的权利,***公司与港隆公司之间也没有签订合同。此外,该份情况说明要求***公司只承担义务,却无任何权利,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且该情况说明只有极点公司留存一份,不符合正式合同的惯常份数。 二、关于工期,因极点公司土地性质等原因,施工许可证至2020年12月3日才办理下来,导致极点公司在2020年6月份不得不停工。竣工时间应当根据许可证日期和开工日期的差额进行相应顺延。 施工期间,极点公司存在新增、变更工程项目,供材不及时、分包项目进度滞后、交叉施工,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无法发放工人工资引发窝工、停工现象,此外,2020年初疫情影响及当年进博会期间停工时间均不应计算在工期内。极点公司在施工期间从未主张过任何工期问题,竣工也是极点公司自行办理,未反馈给***公司任何材料。 三、关***费,极点公司和***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本案MOXY酒店早已通过万豪验收并已开业经营即说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合同附件二中有工程质量保修书,极点公司与***公司约定了质量保修的具体事宜,但极点公司并未通知过***公司进行质量保修,因此对于极点公司方提出的维修损失,***公司不予认可。 ***公司未参与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之间合同的订立,对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就合同而言,港隆公司的施工范围与***公司存在重合,实际上绝大部分的项目为***公司施工。极点公司营业之后,***公司也帮极点公司进行维修,但都是少量的问题。极点公司提供的维修材料中,好多房间存在问题,极点公司不可能边维修边营业。可见极点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初步意见书》所列事项最迟的在2021年6月1日前整改完成,并且整改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可见整改难度不大,且极点公司在2021年6月3日已经**正式开业,该消防整改中属于***公司的部分已经由***公司整改完毕。此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指令单》指出存在的问题,仅是十楼的问题,跟极点公司提供的在2021年8月10日与第三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1层-10层)明显矛盾,恰是证明了该合同造假,后期的消防费用也为造假。综上,***公司认为消防不存在质量问题,即便需要维修,极点公司也完全可以委托***公司进行维修,其自行找第三方产生的费用,***公司不予认可。 《终结决算协议》中结算款项包括港隆公司的410万,但未包括之后的319万多的其他增项,是还没有最终决算时形成的。该协议是极点公司出具的,极点公司意思是180万都给***公司,港隆公司的钱款不再结算,***公司考虑到极点公司支付180万,然后***公司再向极点公司索要319万元增项工程款,之后***公司再和港隆公司进行结算,这个工程项目基本上金额也是相当的,且因当时***公司的工人反复讨要工资,故***公司盖了章。但是港隆公司觉得自己的款项不能不要,因此并未**,极点公司也未**,故该协议并未成立,不能作为极点公司扣除***公司进度款及质保金的依据。对于工程总量以及扣款原因,***公司并不认可。 为此,***公司提供: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9张、监理会议纪录6张、文件签收单1份及相应的工程联系单(GB-001到004)、设计变更通知单2张及设计变更后的图纸1张(10楼卫生间),证明实际施工期间,极点公司各项措施不到位,反复变更施工范围、变更图纸等,造成施工内容、范围不明确,导致***公司被迫停工、窝工,且在施工期间,***公司就装修、水电、消防、空调,均提出相应的反馈问题,***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聊天记录中也可以看到,2021年3月12日,极点公司确认开始验收,2021年4月29日,施工地的地面保洁已经做好,极点公司要求清理退场,2021年6月15日已经基本完工清场。若在此期间对***公司的施工质量有异议,应当予以通知。 极点公司对微信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监理会议不存在,系***公司单方制作,极点公司未收到过,文件签收单系***公司单方制作且存在涂改,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均为***公司单方制作。 港隆公司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在施工过程中,极点公司等反复变更施工范围,正是因为施工内容、范围不明确及未及时回应***公司发出的通知,才导致了工期延误。 2.消防安装补充合同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银行电子回执1张、送货单1张,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言1份、技术要求1份、《***消防报警设备供销合同书》1份、《消防产品清单》1份,证明极点公司就系争工程消防的地下负一层、负二层私自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回单对应金额一致,极点公司单独支付对应款项给该第三方,消防问题并非***公司单独负责;极点公司发送给***公司的设计图中无风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极点公司私自请的第三方消防与***公司分包的消防单位为同一家即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该公司已出具书面说明对极点公司的消防维修清单中的内容均不认可。极点公司使用的是***的消防报警系统,若需要维修,***公司会上门维修,但极点公司消防维修清单造假,消防维修费用不存在。 极点公司认为极点公司主张的是1-10层的消防设施维修费用,对该组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 港隆公司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认为消防方面的纠纷系极点公司和***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港隆公司无关。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10楼装修报价单1份、中央空调预算表1份、《暖通安装工程承办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空调实际不存在第三***,维修合同为伪造;***公司提供的中央空调预算中没有排风扇,维修费用不应由***公司负担;南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空调的实际供应商,其表示极点公司并未要求安装排风扇。即使空调设备存在问题,厂家也会提供质保,极点公司的空调维修清单内所列内容不属于***公司的服务范围,该部分所有费用***公司均不承担。 极点公司对微信截图真实性不确认,认为虽然本案合同报价单中没有单列排风扇,但应当包含在空调系统中。 港隆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认为极点公司提供的证据主张的维修费用并不存在。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1张、收货单2张(暂时未看到),证明极点公司与其他方也签订了专项合同。收货单上开关面板为甲供材,极点公司装修维修中插座面板77,400元不应当为***公司承担。***公司在履行维修义务,极点公司与第三方另行签订的维修协议不符合逻辑,不存在另行维修费用。 极点公司对微信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是否是总包应当以相关合同来认定,两被告未实际履行维修义务。 港隆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极点公司和其他方也签订专项合同,可见***公司并非总包。***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维修义务,沟通维修事宜。 5.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信息报送确认单1份,证明2021年7月29日,极点公司已将案涉项目报送质检,极点公司不应当维修期间报检,说明极点公司证据虚假。 极点公司认为该证据打印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公司以此证明极点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报检,存在矛盾。 港隆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确认单》打印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而非2021年7月29日,2021000729仅为合同流水号,因此检测时间应当为2021年1月15日。依据常理,对水泥、混凝土等进行质量检测应当在开工之前,因而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在2021年1月15日的检测情况。 6.微信聊天记录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公司同意**《终结决算决议》实在是出于需要支付工人工资的无奈,并非是***公司认可极点公司扣除的款项,且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看出,200万给**,也就是给***公司的,不是给港隆公司的。 极点公司认为极点公司不是调解协议书的签署方,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工程款最终结算为180万元是***公司自愿确认,且在其完成所谓的增量工程后作出,并非在增量工程前作出。 港隆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极点公司支付工程款,然而极点公司未**,且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识别身份,关于金额的沟通语焉不详,可见调解协议书并未得到极点公司的认可,只有***公司的**,只能约束***公司。 港隆公司认为:一、关于三方关系,极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港隆公司非合同当事人。因系争工程涉及到土建改造等工程,承包人应当具备施工资质,而***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且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也应一并无效。 二、关于开工时间,应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极点公司和***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正式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而实际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比该份合同中计划开工日期晚418天,比补充协议约定开工日期晚263天,应当作相应顺延。 三、关于质量问题,依据合同中有关质量责任的约定,若涉案合同存在质量争议,应当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而非极点公司单方认定,本案moxy酒店早已通过万豪验收并已开业经营即说明不存在质量问题。消防工程和空调工程非港隆公司施工,与港隆公司无关。涉案酒店于2021年6月3日已经开业,说明其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三方签订的《情况说明》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1.***公司和港隆公司实际分工不同。系争工程并不存在所谓的软装部分,***公司和港隆公司负责不同区域的施工,三方也未另行签订过软装施工合同。2.情况说明中载明:“三、软装部分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总承包方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硬装部分合同价款由发包方向分包方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应商支付”,因此港隆公司的工程款应由发包方极点公司直接支付。3.关于连带责任,本情况说明中规定:“总承包方负有对分包方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与分包方在硬装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合同中总承包方、分包方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发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均由总承包方、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故总包与分包关系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根基。根据上述第一点,***公司和港隆公司不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因此不存在承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其次,该约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的损失才要总包方、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而合同违约情形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港隆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终结决算协议》上只有***公司**,均为***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仅能约束***公司,不能约束港隆公司,与港隆公司无关。涉及港隆公司410万元工程款,由港隆公司自行向极点公司主张。从涉案酒店的装修风格来看,软装不是***公司和港隆公司做的,所以也不存在***公司和港隆公司之间区分硬装软装的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所签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本案***公司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极点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三方签订的情况说明中涉及***公司装修部分无效。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与***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对独立,应为合法有效。 虽然系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极点公司现已于2021年6月9日投入使用,可视为竣工验收,极点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从合同效力看,***公司和极点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无效,而港隆公司与极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从合同范围看,***公司和港隆公司分别提供所谓软装部分和硬装部分的装修施工,分工明确,价格也各自明确;三方签订的情况说明约定极点公司应分别支付***公司软装部分工程款和港隆公司硬装部分工程款,实际履行中极点公司也分别向***公司和港隆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本院确认极点公司与***公司、港隆公司分别就各自的施工内容成立施工合同关系,应分别结算和支付。 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港隆公司系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关系,现***公司和港隆公司也同意由港隆公司自行向极点公司主张硬装部分剩余工程款185万元,双方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极点公司。故对***公司和港隆公司主张本案工程款应由港隆公司主张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极点公司主张将港隆公司无权主张185万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二、三,关于延期误工损失和维修费,因***公司曾**出具最终结算协议,虽然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未**,协议未成立,但不影响***公司自认其存在工期延误行为和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极点公司与***公司应根据自身过错分担相应损失。 关于工期延误问题,极点公司和***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具体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将之前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公司**出具的最终结算协议确认存在工期延误,故***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违反合同约定。但是极点公司和港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而***公司的粉刷、空调、消防设施等施工工序均在港隆公司的拆除、砌筑墙体工序之后,故***公司要求顺延工期亦有合理之处。本院酌情确认***公司应赔偿极点公司180万元。 关***费,极点公司虽提供了维修凭证和现场照片,但现场照片无法确认拍摄时间、地点和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极点公司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范围,又称现场已经维修而未申请鉴定和审价,两被告均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确认上述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及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但因两次消防验收确实均存在需整改的地方,且***公司**出具的最终结算协议自认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故本院酌情确认***公司应赔偿极点公司50万元。 因极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港隆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港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余证据,与案件事实认定关联性不大,本院不予赘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维修费50万元; 二、被告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180万元; 三、驳回原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76元,减半收取计28,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588元,由原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94元,被告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94元。反诉受理费10,725元,由反诉被告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