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6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香树湾新都商城A幢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0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7幢227室。
极点经纬度(上海)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南京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82,286元的财产。现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2民终96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维持原判,确认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给付义务。现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港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82,286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