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驰建筑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昌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353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凤山大道8号港***1幢店面负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38W5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1号28栋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PKQ9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坤,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驰建筑有限公司、李英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昌驰建筑有限公司、李英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4元,减半收取计45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