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802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州区工业园凤山大道**港龙名城**店面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38W52C。

法定代表人:江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滔,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州区跃进路**银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YWHM8X,联系电话158××××9896。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