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202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第三人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1号创天丽景城6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敖福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伙盈余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