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3568号

原告:***,女,193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黄冬元,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黄小元,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黄四元,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平,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附**御临小苑**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

法定代表人:吕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汉斌,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金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泽盛中心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98FBC3T。

法定代表人:孙正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银兴广场******信用代码:91360800MA35YWHM8X。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冬元、黄小元、黄四元诉被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汉斌、吉安金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和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冬元、黄小元、黄四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原告***、***、黄冬元、黄小元、黄四元负担。

审判员  黄小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