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与娄清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1273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镇王家洲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YYEM5W。
经营者:佘丽琴,女,***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亭,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清生,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鑫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1号5幢1-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XAP9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鑫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鑫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鑫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鑫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