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兴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56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兴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RFYT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兴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