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507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仁达滨江豪园4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KNUF2Q。
法定代表人:涂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系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87830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森,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园
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