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仁达滨江豪园**楼**v>
法定代表人:黄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再审申请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公司)及一审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内容无效,龙门公司因合同无效取得的代办费用30万应予以返还,但对于亿诚公司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叁级资质,一、二审法院均未作出处理,亿诚公司应当返还,如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则需要折价补偿给龙门公司。因办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叁级资质的相应证据未留存,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虽然未提供办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证据,但被申请人也承认该资质系申请人所办理的,显然办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叁级资质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因此,请求贵院酌情予以认定办理该资质的实际支出。(二)本案案涉《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涉及的96000元,事实上龙门公司并未实际取得该96000元,招聘李彬彬、高艳庆两人每人23000元,招聘尚飞、杨庆两人每人18000元,共计82000元,龙门公司实际所得仅为14000元,然而一、二审法院却未查清该事实,径行认为龙门公司实际取得了96000元并判决龙门公司返还亿诚公司48000元,有违事实和法律,显失公平。(三)关于本案其他事实。1、关于本案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资质是由谁办理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曾书面向一审法院申请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调查取证,然而该院并未调查收集,也未释明情况,径行认定为被申请人所办,有违事实。2、本案涉及的25名电工人员的电工证均为龙门公司组织人员培训、考试所获取的,并非亿诚公司交付给龙门公司,一审认定该部分事实错误。对该费用问题,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认定,请求贵院予以查明、认定。3、龙门公司在办理案涉资质时,购买设备共计花费177580元,在本案一、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均承认龙门公司为其购买过设备。且在网上申报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叁级资质、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的时候均实际使用了该批设备报备。这笔花费应为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然而在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做询问笔录时却拒收该份证据,导致未计算该部分损失。因此,请求贵院对该笔金额予以核减。
龙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反诉请求;3、因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等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亿诚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酌情认定办理电力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实际支出属重复请求,不能认定。1、从一、二审判决可知,被答辩人只办好了一个电力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其余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均是答辩人在起诉后自己办理的,而在整个诉讼中,一、二审法院没有任何依据,却判决答辩人承担了一半即6538.09元办证开支,该费用实际上主要就是为办理电力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还未办理,何来费用?现被答辩人又提出请求,属重复主张。2、一个公司仅有一本电力施工总承包,而无其他二个证,就是一张废纸。另外,被答辩人办的电力施工总承包中的工程师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对答辩人而言,此证没有任何作用,答辩人正准备重新办理过。3、被答辩人在一审反诉状中只要求答辩人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产生的费用13076.18元及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已产生的费用,没有主张电力施工总承包证的相关费用,所以被答辩人在再审中提出申请,超出了一,二审的反诉请求范围,应予驳回。(二)一、二审判决被答辩人返还48000元,应该是偏袒了被答辩人,现被答辩人还认为显失公平,有违事实和法律。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招聘人员的挂靠费用本身就包含在代理费用总额之内,所以后来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又要求答辩人承担96000元的工程师挂靠费用显然属重复收费。被答辩人收取了96000元是一年的费用,但被答辩人却至今未能为答辩人把另外二证办下来,造成答辩人以上费用全部损失,这些损失显然应由被答辩人全部赔偿,现一、二审却只要求被答辩人返还一半,本身就偏袒了被答辩人。另外,答辩人在一、二审中要求被答辩人出示支付了这96000元给各工程师的凭证,但至今也未提供。(三)被答辩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在此申请再审,实在是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诉求主要是认为一、二审判决中认定的龙门公司应返还48000元金额有误以及其的实际支出未予以认定。1、因本案中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已经认定无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龙门公司因合同无效取得的代办费用300000元应予返还并无错误。
2、龙门公司虽然办理了电力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办理该资质实际支付的费用。龙门公司因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产生费用109076.18元(96000元+13076.18元),一、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龙门公司应返还48000元并无不当。
3、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是由谁办理的事实,被申请人已提交证据,一审法院也已经查明,被申请人是另外委托他人办理的。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为办理电工证产生费用625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支持,该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购买设备共计花费177580元,经审查,被申请人亦已经提交发票、转款凭证等证据用来证实其已经购买了相关设备,且被申请人并未认可再审申请人帮其购买了设备。故此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 姝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