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3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涂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限制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051191万元,截至2020年7月10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5.05119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伟明
审判员 王义华
审判员 魏 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