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2民初50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仁达滨江豪园4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KNUF2Q。
法定代表人:涂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系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87830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森,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亿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被告(反诉原告)龙门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罗林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并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代办费用414000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0元;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亿诚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并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代办费用300000元;2.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并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6000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0元;4.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25本电工证;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7日,被告**以龙门公司的名义与亿诚公司就自身企业所需要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等资质证书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原告依约总共支付代办费414000元,以上费用转入被告**个人账户上。以上代办事项均在江西省吉安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理。二被告按协议约定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办理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但二被告至今未完成以上代理任务,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20000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商量解除代理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亿诚公司认为,龙门公司与亿诚公司签订协议,而款项转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形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亿诚公司变更事实与理由为:2016年10月17日,亿诚公司就自身企业所需要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等资质证书与龙门公司、**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原告依约总共支付代办费300000元,以上费用转入被告**个人账户上。按协议约定二被告至今未完成以上代理任务,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90000元。《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工程师等招聘人员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但二被告强迫原告与其签订《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原告为此支付挂靠费用96000元,该费用因二被告没有为原告办好证书而损失,二被告应予以赔偿。另外,二被告为原告招聘的4位工程师已在其他公司上班,不可能挂靠到原告公司,所以以上挂靠费用应予以返还。二被告在代理办证过程中,还收到原告公司电工证25本,应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龙门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而款项转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形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龙门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300000元代办费中的96000元为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另行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中的代理费用,并非《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用。2.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未按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3.**的个人账户系原、被告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并不能因此证明**与龙门公司人格混同。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龙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亿诚公司支付反诉人代理费75576.18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因龙门公司与亿诚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另行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约定龙门公司为其招聘注册一级建造师4人,总费用为96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同时,根据双方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亿诚公司应支付65万元代理费。根据合同约定,由甲方(亿诚公司)在签署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待甲方资质申报电力总承包叁级资质证书经审核通过,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告示并拿到此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委托费用人民币15万元,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乙方(龙门公司)有权中止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先期交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龙门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代理服务后,亿诚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代理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存在违约行为。龙门公司为办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已产生费用13076.18元,办理申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事项已产生费用62500元,但亿诚公司均没有支付,应予以支付。综上,龙门公司请求法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亿诚公司诉请的同时支持龙门公司的请求。
亿诚公司针对龙门公司的反诉辩称,龙门公司要求的13076.18元费用,根据双方的代理协议约定,已经包括在支付的代理费用中,不可能由亿诚公司来承担。龙门公司称62500元是取得电工证的费用,这些电工证是我方的员工自己考取的,所以龙门公司的诉请不成立。虽然我方少付了5万元,龙门公司是同意的,所以不存在我方违约。龙门公司没有在期限之内办理好三证,构成违约。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我方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并已经办理下来,这可以证明,亿诚公司向龙门公司提交的材料足以办理资质。龙门公司无法办理资质的原因,是龙门公司自己没有能力替我方找到相应的技术人员,完全是龙门公司没有能力,我方才要求解除合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等都是龙门公司的义务,龙门公司没有为亿诚公司聘请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及工程师,所以相关资质未办理成功。相关设备也没有运到亿诚公司的场地,这也是阻碍办证的主要原因之一。我方在2019年4月1日签订合同后很快就将相关证件办理下来了,显然是龙门公司违约。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亿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收条、客户专用回单、《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内容、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决定》、电工名单、《合作协议》、三承许可证复印件、龙门公司提交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费用报销单、财务结算表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7日,亿诚公司与龙门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龙门公司代理亿诚公司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代理亿诚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在亿诚公司上班(若因亿诚公司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亿诚公司支付);代理亿诚公司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代理亿诚公司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以外龙门公司不得向亿诚公司收取任何费用;电力总承包叁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费用30万元,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代理费用35万元;亿诚公司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龙门公司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1),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若因亿诚公司资料提交欠缺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亿诚公司承担,龙门公司有权就因此产生的费用或遭受损失向亿诚公司全额追偿;亿诚公司在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用共计20万元;待亿诚公司资质申报电力总承包叁级资质证书经审核通过,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告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亿诚公司支付委托费用15万元;待亿诚公司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资质网上申报通过后并拿到此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亿诚公司支付委托费用20万元;在龙门公司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审批所约定事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并拿到此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亿诚公司付委托余款费用10万元;龙门公司完成亿诚公司委托办理电力总承包叁级资质申报事务原则上2017年5月30日能够完成,实际完成的具体日期需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公示日期为准;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务的期限为原则上2017年8月31日能够完成,实际日期以审批公告为准;完成办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事务的期限为原则上2017年3月31日完成,实际完成日期根据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的日期为准;如亿诚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龙门公司有权中止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龙门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亿诚公司先期交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龙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有关期限办妥相关委托事务,龙门应分别赔偿协议约定有关价款30%给亿诚公司,上述未按期办结的责任如系亿诚公司造成的期限延误和合同约定免责条件出现,龙门公司违约责任免除。上述合同签订后,亿诚公司于同年10月21日转账200000元至**账户,载明劳务费。龙门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于同年10月31日向亿诚公司出具收条,载明资质代办首款。2017年9月14日,亿诚公司转账100000元至**账户,用途载明代办施工资质费用。
2018年8月10日,亿诚公司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与龙门公司签订《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约定亿诚公司委托龙门公司招聘服务,招聘亿诚公司需要的人才;协议期限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龙门公司需为亿诚公司招聘注册一级建造师(转注)4人(李彬彬、尚飞、杨庆、高艳庆),税后兼职费用每人24000元/年,总计费用96000元;聘用期限为一年(以主管部门官网查到的变更成功之日为聘用的开始时间,往后推一年),即从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建造师个人信息调到亿诚公司系统打出申请后当天付定金48000元,建造师变更注册材料成功上交给江西省建设厅后当天付尾款48000元,款项付至**账户。上述合同签订后,龙门公司为亿诚公司聘用建造师李彬彬、尚飞、杨庆、高艳庆。同年8月13日及8月22日,亿诚公司向**分别转账48000元及48000元。2017年8月17日,龙门公司为亿诚公司办理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为办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亿诚公司将其所属25名电工人员的电工证交付给龙门公司,龙门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成功,故亿诚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了亿诚公司申报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许可。龙门公司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支付相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用等费用13076.18元,尚未办理成功。
另查明,龙门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登记成立,股东为**、周丹凤。
本院认为,亿诚公司委托龙门公司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双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亿诚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龙门公司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亿诚公司名下,并未在亿诚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本案所涉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公共利益,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无效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龙门公司因合同无效取得的代办费用300000元应予返还,龙门公司因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其受到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现龙门公司因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支付费用109076.18元(96000元+13076.18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实际支付的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双方应平摊上述费用。亿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亿诚公司主张龙门公司与**存在人格混同,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亿诚公司仅以费用转至**个人账户,无法证明龙门公司与其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亿诚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费用48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损失6538.09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5本电工证;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90元、保全费3190元,共计11880元(原告已预交12330元),由原告负担2790元,被告负担9090元,退回原告450元;反诉受理费84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园
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