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8783013B。
法定代表人:姚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森,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仁达滨江豪园4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KNUF2Q。
法定代表人:涂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姚珍,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森,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公司)及原审被告姚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要返还被上诉人348000元,改判被上诉人还应向上诉人赔偿69038元;一审、二审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是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涉及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以“亿诚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龙门公司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亿诚公司名下,并未在亿诚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为由,认定案涉《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是无效合同,与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在《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1.2条约定,“代理甲方(被上诉人)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在甲方上班(如因甲方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约定如被上诉人经营需要,则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可以到岗的,一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为这些技术人员并未在亿诚公司上班。同时,我国法律并无挂靠关系之说,这些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都均变更到了被上诉人亿诚公司名下,并未危害建筑工程的质量及安全,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其次,上诉人龙门公司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且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用工方式,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一审法院以该种用工方式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从而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系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径行采用无法核实是否属于被上诉人亿诚公司员工(无劳动合同、无社保缴纳记录)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予以确认,确有错误。3.一审法院引用了我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但引用的具体条款内容却是我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且该条款主要适用的主体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而本案被上诉人属于电力方面公司,并非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一审法院采用我国《建筑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一审法院在毫无依据的情况,径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对龙门公司成立时间认定错误,根据上诉人龙门公司的企业信息可知龙门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登记成立,并非一审法院查明的2016年5月23日登记成立。5.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为前提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但却忽视上诉人业已为被上诉人办理好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是否应该折价补偿上诉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购置设备花费17万余元是否应该赔偿等问题。(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上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被上诉人先期交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代理费用无事实、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还应向上诉人赔偿69038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被上诉人应支付65万元代理费。根据该合同3.3.1条、3.3.2条、3.3.3条的规定,在上诉人完成《电力总承包三级资质》方面的工作后,被上诉人仅支付了30万代理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对方也承认少支付了5万,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根据该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被上诉人先期交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招聘4名注册一级建造师,总费用为96000元,该协议业已履行完毕。况且上诉人业已为被上诉人办好了电力总承包三级资质,同时购买设备花费17万余元。上诉人为办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已产生费用13076.18元,办理申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事项已产生费用62500元,被上诉人还应向上诉人赔偿69038元。(三)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25本电工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系亿诚公司办理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亿诚公司将其所属25名电工人员的电工证交付给龙门公司”与事实不符,该25名电工考取电工证系上诉人为其报名、带领他们去培训,去相应考点考试而取得的电工证,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亿诚公司将其所属25名电工人员的电工证交付给上诉人龙门公司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25本电工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一审法院在无相应证据链的情况,径行认定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系亿诚公司办理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亿诚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双方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为无效,是正确的。首先,从《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资质证书的颁证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看出适用《建筑法》是正确的。其次,上诉人聘用的李彬彬等专业人员都是挂证,并不在被上诉人公司上班,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该挂证行为严重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专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正因为上诉人借用他人资质为被上诉人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许可证》,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一直无法办下来。再次,众所周知的事实,借用资质、挂靠企业、在建筑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中都是法律法规、政策所严禁的,而且一经发现还要处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被上诉人就是因为没有自己的专业人员,才会想到借用上诉人的力量,借用一些专业人员的资质去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许可证》等,而这些专业人员根本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也不从事任何专业活动,名存实亡。本案这种代理不是典型的规避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又是什么?若被上诉人有这些资质人员,还需要花这么高的费用让上诉人跑一、二次就轻松挣这笔费用吗?从被上诉人自己办下此证没有花一分钱可知,办理此证若符合条件,不需要费用的,所以这种规避法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是无效还能认定有效吗?故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30万元是正确的。(二)上诉人应返还全部工程师挂靠费96000元,一审只判一半,本应上诉,但考虑诉累,故没有上诉。李彬彬等4人的挂证费用9600元,上诉人未提供任何依据和票据,李彬彬等也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式上的挂靠合同都没有,一审仅凭招聘服务协议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半费用,显然证据不足。另外上诉人办证产生的费用13076.18元,根本不能证实是用于办证,也无相关票据。一审法院到办证单位核实后面的《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是被上诉人自己办理的,被上诉人除差旅费外,连工本费都不需要,没有花一分钱,而差旅费对于上诉人而言,即使产生,也不超过2000元,何来13076.18元,故此判决也有限公正。(三)若合同有效,也是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2016年10月17日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被上诉人已支付了《电力总承包三级资质》办好,再付15万元,但代理期间规定为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电力总承包三级资质》,但这2个资质在2017年8月17日前均未办好,上诉人已构成违约。《电力总承包三级资质》是在8月17日办好的,被上诉人2017年9月14日又支付了10万元,虽然差5万元,但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此时应办完所有三个资质,但只办好了一个,叫被上诉人怎么相信上诉人后面的两个证件能否办理,为此,双方当时约定再支付10万元,余款以后再支付,所以并不是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5万元不给。事实上到开庭前,上诉人后面二个证均未办不下来,故违约的是上诉人。另外,根据《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第二条第1.4的规定,聘用人员的挂靠费用是上诉人承担的,上诉人后来反悔,在2018年8月10日,迫使被上诉人又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要求被上诉人再支付96000元挂靠费用。现不管此费用是否合理,就此合同而言,上诉人至少是同意继续履行《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的,怎么能说是因为还有5万元没有支付,而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呢?这不自相矛盾叫?事实上,是上诉人提供的专业人员有关社保、业绩等不符合规定而办不成有关资质的,后来是被上诉人自己办好的,所以自始至终违约的是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显然这30万元费用上诉人应予返还。综上,上诉人的代理行为没有完成,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充分照顾了上诉人,上诉人现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姚珍述称,其意见与龙门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亿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亿诚公司与龙门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并判令龙门公司、姚珍连带返还亿诚公司代办费用300000元;2.判令解除亿诚公司、龙门公司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并判令龙门公司、姚珍赔偿原告损失96000元;3.判令龙门公司、姚珍连带支付亿诚公司违约金90000元;4.判令龙门公司、姚珍归还亿诚公司25本电工证;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龙门公司、姚珍承担。
龙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亿诚公司支付龙门公司代理费75576.18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亿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0月17日,亿诚公司与龙门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龙门公司代理亿诚公司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代理亿诚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在亿诚公司上班(若因亿诚公司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亿诚公司支付);代理亿诚公司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代理亿诚公司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以外龙门公司不得向亿诚公司收取任何费用;电力总承包叁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费用30万元,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代理费用35万元;亿诚公司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龙门公司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1),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若因亿诚公司资料提交欠缺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亿诚公司承担,龙门公司有权就因此产生的费用或遭受损失向亿诚公司全额追偿;亿诚公司在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用共计20万元;待亿诚公司资质申报电力总承包叁级资质证书经审核通过,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告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亿诚公司支付委托费用15万元;待亿诚公司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资质网上申报通过后并拿到此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亿诚公司支付委托费用20万元;在龙门公司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审批所约定事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并拿到此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亿诚公司付委托余款费用10万元;龙门公司完成亿诚公司委托办理电力总承包叁级资质申报事务原则上2017年5月30日能够完成,实际完成的具体日期需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公示日期为准;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务的期限为原则上2017年8月31日能够完成,实际日期以审批公告为准;完成办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事务的期限为原则上2017年3月31日完成,实际完成日期根据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的日期为准;如亿诚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龙门公司有权中止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龙门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亿诚公司先期交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龙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有关期限办妥相关委托事务,龙门应分别赔偿协议约定有关价款30%给亿诚公司,上述未按期办结的责任如系亿诚公司造成的期限延误和合同约定免责条件出现,龙门公司违约责任免除。上述合同签订后,亿诚公司于同年10月21日转账200000元至姚珍账户,载明劳务费。龙门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于同年10月31日向亿诚公司出具收条,载明资质代办首款。2017年9月14日,亿诚公司转账100000元至姚珍账户,用途载明代办施工资质费用。
2018年8月10日,亿诚公司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与龙门公司签订《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约定亿诚公司委托龙门公司招聘服务,招聘亿诚公司需要的人才;协议期限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龙门公司需为亿诚公司招聘注册一级建造师(转注)4人(李彬彬、尚飞、杨庆、高艳庆),税后兼职费用每人24000元/年,总计费用96000元;聘用期限为一年(以主管部门官网查到的变更成功之日为聘用的开始时间,往后推一年),即从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建造师个人信息调到亿诚公司系统打出申请后当天付定金48000元,建造师变更注册材料成功上交给江西省建设厅后当天付尾款48000元,款项付至姚珍账户。上述合同签订后,龙门公司为亿诚公司聘用建造师李彬彬、尚飞、杨庆、高艳庆。同年8月13日及8月22日,亿诚公司向姚珍分别转账48000元及48000元。2017年8月17日,龙门公司为亿诚公司办理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为办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亿诚公司将其所属25名电工人员的电工证交付给龙门公司,龙门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成功,故亿诚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了亿诚公司申报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许可证(四级)许可。龙门公司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支付相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用等费用13076.18元,尚未办理成功。
另查明,龙门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登记成立,股东为姚珍、周丹凤。
一审法院认为,亿诚公司委托龙门公司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双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亿诚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龙门公司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亿诚公司名下,并未在亿诚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本案所涉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公共利益,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无效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龙门公司因合同无效取得的代办费用300000元应予返还,龙门公司因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其受到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现龙门公司因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支付费用109076.18元(96000元+13076.18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实际支付的费用,根据双方的过错,双方应平摊上述费用。亿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亿诚公司主张龙门公司与姚珍存在人格混同,要求姚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亿诚公司仅以费用转至姚珍个人账户,无法证明龙门公司与其股东姚珍存在财产混同,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亿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二、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费用48000元;三、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损失6538.09元;四、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5本电工证;五、驳回江西亿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0元、保全费3190元,共计11880元(原告已预交12330元),由原告负担2790元,被告负担9090元,退回原告450元;反诉受理费84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79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龙门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1年8月3日,而非一审认定的“2016年5月23日登记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应为“第十二条规定”,属笔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是否有效,二是一审判决认定的龙门公司返还金额是否有误。
关于《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及2018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均提出了对住建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进行依法打击的工作要求。尽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上述两个“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挂靠给建筑行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进而损害公共利益,结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挂证”整治活动,应当认定《建筑法》第十二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亿诚公司与龙门公司双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亿诚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在亿诚公司上班(若因亿诚公司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亿诚公司支付)”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但由于该条款的内容及履行是申报亿诚公司企业资质合同约定的必经程序,故该条款的无效影响到整个《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的效力,故应认定为《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无效。同样,《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的约定是对《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中上述条款的细化,龙门公司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并不是要与其四名注册建造师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借用四名注册建造师的资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该《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履行结果将会使得四名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在亿诚公司名下,规避了对建筑活动的监管,应当认定《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无效。龙门公司主张其将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到亿诚公司名义属于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应受法律保护,对此,本院认为,龙门公司将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到亿诚公司名下的目的并不是要与亿诚公司形成真实的用工关系,而是为了办证企业资质的需要,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龙门公司返还金额是否有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无效后,龙门公司因合同无效取得的代办费用300000元应予返还;龙门公司因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其受到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龙门公司因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产生费用13076.18元,亿诚公司支付费用96000元,龙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办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实际支付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判决龙门公司向亿诚公司返还费用48000元、赔偿亿诚公司损失6538.09元并无不当。
另,关于龙门公司返还亿诚公司25本电工证的问题。本案二审中,亿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19)赣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亿诚公司申请撤回(2019)赣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放弃要求龙门公司归还25本电工证,系其自愿对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亿诚公司不得再行向龙门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上诉人龙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由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行飞
审 判 员 胡 伟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日华
书 记 员 胡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