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23民初62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LJ15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2020年8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利息36575元及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6日起继续计算至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26日以招标需要保证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0元,承诺借期两个月,即2020年5月26日本金利息一次性归还。当日原告通过妻子肖红玲账户转账500000元给付了被告**。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拖欠不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谅解,缓期偿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妻子肖红玲账户转账500000元给付了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为招投标保证金周转之用,今从***处借到现金500000元,借款时间2020年3月26日,借期二个月,月利率2%,2020年5月26日本金及利息一并归还,借款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偿还本息分文,截至2020年7月16日结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666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已给付了被告**借款,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了两被告均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6575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16日起继续计算至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为4583元,由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