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23民初5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喻文,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伟,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2020年7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喻文、郑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5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讨还款,被告拖欠不还,双方于2020年5月23日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借款874000元,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由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2020年6月1日,原告对三被告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三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2020年6月12日之前偿还原告32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150000元,余款404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若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则所有未到期均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达成协议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各被告只支付了320000元,余款554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所请。

被告**未答辩。

被告***未答辩。

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讨还款,被告拖欠不还,双方于2020年5月23日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借款874000元,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现金人民币874000元,用于公司投标保证金周转,借款人:**、***,担保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上述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对三被告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三被告于庭外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2020年6月12日之前偿还原告110000元,2020年6月17日之前偿还原告210000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50000元,余款304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若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则所有未到期均视为全部到期,被告**、***应就所有欠款向原告支付;双方签订时均系真实意思表示,若被告未按约还款,则原告有权向峡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且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达成协议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各被告只支付了320000元,第二期未付,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所有债务全部到期,至今554000元未付。原告为提起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支付保全保险费用55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转账记录、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往来借款做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双方有借款合意也实际给付了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协议分四期归还,被告第三期违约,依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分期还款协议中确定借款总额为874000元,各分期款项合计774000元,协议中未明确原告放弃权利,本院推定分期款项列写错误,做出有利于原告方的解释,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抗辩,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5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支付保全保险费554元;

三、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为4670元,保全费3290元,合计7960元,由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