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郭宇娇,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LJ150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宇娇、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申请人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823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