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民初4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辉辉,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喻文,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伟,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申请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LJ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吴辉辉与被申请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20)赣0823民初4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辉辉于2020年6月11日以与被申请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辉辉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000元的冻结以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胡世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朋西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