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民初473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喻文,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伟,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LJ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以与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计6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世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朋西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