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民初473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喻文,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伟,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LJ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以与被告**、***、江西招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计6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世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朋西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