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91民初849号
原告:***开发区利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开发区金山角商业广场2-112。
经营者:***,女,198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市连云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凌州东路8号德惠商务大厦B座2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发区利扬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利扬建材)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扬建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扬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所欠材料款共计95076元。2、赔偿从欠款之日起(2020年4月13日)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起诉、开庭、执行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2020年在***建设港城国际及海岸明珠过程中,在我处赊欠材料款共计145076元至今未付,经过多次讨要未付。
被告**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材料数额和欠条有差异,欠条数额是143732元,付5万元后,剩93732元。由于原告没有开具发票,所以被告才没有付款,因此所产生的利息不能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公司从原告利扬建材购买建筑管材,2020年4月13日,**公司经办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止至2020年4月13日前,欠利扬建材管材款143732元。并注明所有票据已收回。后**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至26日期间,又从利扬建材处购买钢管、铁皮等建筑材料,合计价款为1344元。后**公司向利扬建材支付了5000元货款。余款利扬建材多次催要,**公司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收货收据、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利扬建材与被告**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利扬建材向被告**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后,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9507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自2020年4月13日起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有部分为2020年4月14日至26日期间供货所欠,因此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0年4月27日起计算。
被告提出原告未对相应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未支付剩余货款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在买卖合同中,被告的付款义务是被告的合同主义务,原告开具相应发票是原告的附随义务。被告不能以原告没有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主义务。因此,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开发区利扬建材经营部货款950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原告利扬建材已预交),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婉玥
书记员 张 权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