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706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连云港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路10-14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场所不祥,需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查找,故申请执行人于2018***向本院申请暂撤回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乔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洪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