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div>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仲裁委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威仲字第167号裁决书,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法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指定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凌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