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0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路。
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青山路。
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2016)威仲字第167号裁决书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依法追加***、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2月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执他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已按和解协议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6)威仲字第16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