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执他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根据本院指定立案执行,现因超过六个月未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167号裁决书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
乳山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