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威海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威海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威海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1010号
原告威海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纲领,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威海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立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