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金线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隋雷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紫恒,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时永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24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确认: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万元;支付利息245785.56元(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0自2020年6月17日按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裁决执行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15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因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反馈均无有效登记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于10月26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2、2022年1月30前,乙方再向甲方支付20万元;3、剩余全部款项740658元,乙方于2022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4、若乙方按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乙方出现任何一期未按协议约定付款,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执行。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24号仲裁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设计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苗苗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金线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隋雷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紫恒,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时永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24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确认: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万元;支付利息245785.56元(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0自2020年6月17日按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裁决执行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15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因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反馈均无有效登记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于10月26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2、2022年1月30前,乙方再向甲方支付20万元;3、剩余全部款项740658元,乙方于2022年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4、若乙方按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乙方出现任何一期未按协议约定付款,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执行。本案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24号仲裁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设计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