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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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执恢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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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金线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隋雷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宫伟伟,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青,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文山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时永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24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确认: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万元;支付利息245785.56元(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0自2020年6月17日按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裁决执行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15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因被执行人威海圣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以(2021)鲁10执136号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反馈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2020)威仲字第0124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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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佳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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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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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孙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