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乳山市锦江房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
协助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锦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9日向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下设机构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中心协助提取代管的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的款项**元至我院执行账户,但该中心未协助执行。2020年4月14日,本院又向乳山城区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协助执行,但其至今未全部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江村村民委员会存管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元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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