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与浙江捷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2353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兴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捷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
法定代表人:杜世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捷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戈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