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465号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3480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捷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184D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捷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