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阳市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1民初3391号
原告潘须跃。
委托代理人*斯文、颜力,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阳市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须跃与被告丹阳市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须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