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3550号
申请人: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澳都花城**楼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0309798M。
法定代表人:冷海辉。
被申请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6017X。
法定代表人:王宇翔。
申请人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申请人江苏美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实物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实物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