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56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71594842G,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振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杰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