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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56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71594842G,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振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杰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