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297号
原告:南京路衡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众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洋,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广场1幢1518、1519室。
法定代表人:孙振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莉莉,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路衡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邦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路衡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衡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路衡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南京路衡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宏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