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泰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6179号
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新,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泰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380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昌范。
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公司)与被告北京泰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格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树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捷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捷公司立即支付我公司服务款人民币127500元;2、请求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泰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8日,我公司与泰捷公司签署《办理四级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书,合同总额为418000.00元。我公司按约交付办理高压电工及特种电工培训和考试费用127500元,泰捷公司未按约办妥取证事宜。现泰捷公司办公场所已经退租,公司业务人员失联,我公司无法与泰捷公司取得联系,继续要求泰捷公司履约。泰捷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我公司遭受利息负担等损失。故来院起诉,望判如所请,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8日,麦格公司(甲方)与泰捷公司(乙方)签订《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网上办公、资料组卷、报送、取证等服务工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委托事项:四级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一、代理费用付款方式:l、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实施甲方应付给乙方服务总金额及付款方式如下:证书费用:258000元,代理服务费160000元,共计418000元。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1)第一次付款:协议签订当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高压电工及特种电工培训和考试费用全款127500元;第二次付款:低压考试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聘用的具备中级职称的工程师等人员费用的全款130500元……合同还对违约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麦格公司向泰捷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127500元。麦格公司主张第一次付款支付后,泰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麦格公司提供考试及培训,现无法联系泰捷公司,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该笔付款。
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麦格公司提供的电话和地址无法通知到泰捷公司应诉,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向泰捷公司送达全部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泰捷公司在规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麦格公司称不能联系泰捷公司,泰捷公司未向麦格公司提供培训及考试服务,合同无法履行,故认为双方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时间本院认定为本案中向泰捷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2021年2月25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泰捷公司未履行合同,应当返还麦格公司支付的服务费127500元。泰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泰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签订的《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书》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解除;
二、北京泰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十二万七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元,由北京泰捷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