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922号
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百草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李越。
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00元,由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乃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