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2387号
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
被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88号。
法定代表人:金会庆。
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