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秦达嘉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4111号 原告:北京秦达嘉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秦达嘉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秦达嘉兴科技有限公司称因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的全部义务,故申请撤回对北京麦格天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秦达嘉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秦达嘉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