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劲,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01311689。
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琳,江苏云尚至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263号(现门牌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841341022。
法定代表人:彭凯,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刘辉,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泰和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4元,减半收取5,1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建文
审判员  胡 婧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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