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1119号
原告:甘肃胜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会师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会师路会师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胜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甘肃胜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甘肃胜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胜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25元,退还原告甘肃胜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