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3598号
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10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55693937。
法定代表人:潘靖华,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霖,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唐伊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江左镇政府家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WD0J3U。
法定代表人:刘小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伊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