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盂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盂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盂县晋盂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财,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盂县供热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盂县晋盂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