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12096号
原告:天津雷诺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环外发展区)景丽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蓟州城区路灯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城内渔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卫生局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雷诺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蓟州城区路灯管理所、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雷诺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雷诺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蓟州城区路灯管理所、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9元(已减半),由天津雷诺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康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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