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9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卫生局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王广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城东。
法定代表人:白长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工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3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工贸有限公司无存款,有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故未予查封,无不动产,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张国兵
审判员 胡景庭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