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

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365号
原告: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示范区安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842717。
法定代表人:王久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华北集团****库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CEJR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华北集团****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洪海,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伟丽,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景波,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杨洪军,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第三人: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卫生局家属楼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12905799A。
法定代表人:杨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艳,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赵洪海、胡景波、杨洪军、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卫国
审 判 员  刘 勋
人民陪审员  张春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 红